各会员:
原《泰山茶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(泰茶协〔2020〕3号)已于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终止。为持续加强品牌管理,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,本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,修订形成了《泰山茶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》,现予发布,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,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。
本办法随本通知一并发布,请遵照执行。
附:《泰山茶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》
泰山茶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维护泰山茶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,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,促进泰山茶产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》、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泰山茶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泰山茶区域公用品牌包括:“泰山茶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、“泰山绿茶”、“泰山红茶”地理标志产品,三者各自有规范的图案标识,共同生成“泰山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”(以下简称泰山茶专用标识)供使用主体使用。
第三条 市农业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依法对泰山茶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。
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对泰山茶专用标识行使日常管理职能。
第四条 泰山茶专用标识使用主体对其生产经营泰山茶的质量安全负责。
第五条 凡使用“泰山茶”品牌作为产品宣传或者经营之用的,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、程序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,协会经材料审核、实地查看后将材料报农业农村等部门备案,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后注册登记方可使用。
第二章 准入条件
第六条 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企业、合作社、个体工商户等泰山茶生产经营单位自愿申请使用泰山茶专用标识。其他申请使用泰山茶专用标识的销售经营单位,需提供泰山茶加工溯源证明。
第七条 使用泰山茶专用标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 种植区域。
1、“泰山茶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、“泰山红茶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山东省泰安市所辖泰山区、高新区、岱岳区、肥城、宁阳、新泰共计6个区(县)29个乡镇965个行政村。地理坐标:东经116°43′34″~117°39′32″,北纬35°41′33″~36°25′15″。
2、“泰山绿茶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山东省泰安市现辖行政区域,地理坐标:东经116°02′~117°59′,北纬35°38′~36°28′。
(二) 使用泰山茶专用标识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山东省地方标准《泰山茶 绿茶等级评定标准》等相关标准要求。产品标签应当真实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(GB7718)等有关食品标志的要求。
(三) 申请使用泰山茶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茶叶企业、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拥有10亩以上种植基地,或辐射带动茶叶基地100亩以上(应有与农户、合作社签订的协议)。
(四) 遵守本办法,服从农业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的管理。
第三章 办理程序
第八条 申请使用泰山茶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主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、营业执照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或小作坊登记证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二份;
(二) 种植基地、加工场所简介及照片(电子版)一份、企业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;
(三) 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《泰山茶 绿茶等级评定标准》等相关标准的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二份;
(四) 种植基地租赁合同(或其他证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材料),与农户、合作社签订的茶叶收购协议。
(五)《泰山茶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申请书》两份。
第九条 协会聘请专家经实地查看、核实有关证明材料后,提出评审意见,协会与符合使用条件的申请主体签订《泰山茶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使用许可合同》,发放《泰山茶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准用证明》; 并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十条 协会对标识的使用主体进行编号并存档备案,每个主体使用唯一编号,编号应当与标识同时使用。使用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标识的使用记录和档案。应有专人负责该标识的管理、使用工作,确保标识不失控、不挪用、不流失。不得向他人转让、出售、馈赠标识,不得向本使用主体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、出售、馈赠或许可使用该标识。
第四章 包装与防伪
第十一条 防伪标签由协会统一印制。
第十二条 防伪标签印刷企业应当遵守合同约定,不得私自印刷出售,确保防伪标签样式不流失。标识使用主体申请使用防伪标签时,应当向协会如实提报所需数量,严格按照规定规范使用,不得超数量使用。
第五章 监督管理
第十三条 标识使用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范标识,并自觉遵守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约。
第十四条 协会应当对标识的使用主体进行全方位的后续管理,做好产品质量的跟踪检测,并配合农业、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、假冒案件。
对未经协会许可,擅自在茶叶产品包装、宣传上使用与标识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,协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提请农业、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十六条 标识使用主体出现下列情形的,协会报请农业、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,有权向其提出暂停使用、限期整改等相关处置意见;情节严重的,协会报请农业、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注销其标识使用注册登记,停止其使用标识,对外公告并依法处理。
(一)擅自扩大标识使用范围的;
(二)买卖、转让标识的;
(三)在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或者协会跟踪检测中,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《泰山茶 绿茶等级评定标准》等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;
(四)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标识使用记录,拒绝接受协会监督管理的。
(五) 其他严重影响泰山茶专用标识推广使用的。
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协会投诉举报,协会应当对投诉举报认真受理核实,并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泰山茶叶协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,原《泰山茶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