泰山茶
您的位置:协会首页 > 通知公告 > 2025版食品标签三大新规:茶企应重点关注的修订要点与合规风险

2025版食品标签三大新规:茶企应重点关注的修订要点与合规风险

时间: 2025-04-01 来源: 泰山茶协

2025年3月27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 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(GB 7718-2025)(以下简称“GB 7718-2025”)、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》(GB 28050-2025)(以下简称“GB 28050-2025”)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步发布了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)(以下简称“《办法》”),三项新规均将于2027年3月16日正式实施,过渡期2年

友情提示:茶企重点关注第5条和第6条 

01
修改预包装食品定义,纳入预先包装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

根据新发布的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(GB 7718-2025)及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第100号令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已明确扩展,纳入以下两类产品:

传统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灌装,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食品(如瓶装饮料、袋装零食)。

新增类别预先包装但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(如超市中预先封装的散装称重糕点、坚果、糖果等)。

修订前:此类食品通常被归类为“散装食品”,标签要求较宽松(如仅需标注名称、保质期、生产商等)。

修订后:无论是否定量,只要预先包装(如密封袋、盒装),均需按预包装食品执行标签规则。

案例:连锁烘焙店售卖密封袋装面包(按重量计价),需在袋上直接印刷生产日期、营养成分表,而非依赖店内价签。

02
严格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的标注要求,避免通过食品名称欺骗、误导消费者

根据GB 7718-2025及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第100号令,对食品名称中提及配料的标注要求全面收紧,重点包括:

名称与配料真实对应

禁止虚假突出:名称中提及的配料(如"草莓酸奶"中的草莓),必须在配料表中真实标注且含量与名称匹配,不得通过名称夸大实际含量。

含量标注义务:若名称特别强调某种配料(如"特含黑松露"),需直接标注该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百分比(如"黑松露添加量≥1.5%")。

禁止误导性命名

无添加需证明:声称"无XX"(如"无蔗糖")的食品,需确保未使用该成分及其替代物(如同时未添加糖醇),否则需标明"无蔗糖但含有麦芽糖醇")。

风味与实物的区分:使用香精调配的风味食品(如"蓝莓味月饼"),若未含真实配料,需在名称邻近位置以同等字号标明"蓝莓味"(如"蓝莓味(食用香精调配)")。

配料标注位置联动

名称中提及的配料(如"蜂蜜核桃"中的蜂蜜),必须在配料表中明确排序(按添加量降序),且不得通过复合配料隐藏实际含量(如"蜂蜜(添加量5%)"需直接展开)。

03
规范食品配料声称用语使用,禁止使用“不添加”

根据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第100号令及GB 7718-2025,对“不添加”类声称的禁止性规定如下:

禁止直接使用“不添加”类绝对化用语

禁用示例“不添加防腐剂”“不添加蔗糖”“不添加人工色素”等直接声明;“零添加”“无添加”“绝不含XX”等同义表述。

例外情形若产品所属类别本身禁止添加某类物质(如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香精),则禁止宣称“不添加”(因其属于法定要求,宣称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企业“主动优化”)。

允许替代性标注的条件

标注实际工艺:如“本产品未使用防腐剂”;

声明检测结果:如“经检测,本品未检出防腐剂(检测方法:GB 5009.X)”;

原料天然属性:如“原料本身不含蔗糖”。

若需传递“无添加”信息,必须通过以下方式客观描述:

连带标注义务

示例1:标注“未使用防腐剂,保质期较短,请开封后24小时内食用”;

示例2:若使用其他防腐工艺(如辐照),需明确标注“采用辐照杀菌技术”。

若强调未添加某成分(如“未使用防腐剂”),需同步标明替代方案或风险提示:

04
致敏物质修订为强制标示内容,加强对食品中致敏物质的管理

致敏物质清单扩增

新增项:在原有8大类(如花生、牛奶、鸡蛋等)基础上,可能增加 芝麻、芹菜、芥末、软体动物 等(以最终发布清单为准)。

细分要求:对麸质来源需标注具体谷物(如小麦、黑麦或大麦麸质)。

标示形式严格化

独立区域:需在配料表附近设置"致敏物质提示"专栏,使用 加粗/黑体字 或 边框突出

交叉污染声明:生产中存在交叉污染风险的,必须标注(如"本生产线也加工坚果类产品")。

豁免情形收紧

精炼油、酒精饮料等传统豁免产品,若检测出致敏成分残留(如大豆油含微量蛋白),需强制标注。

05
整合修订生产者信息标注要求,助力责任追溯

标注主体范围扩大

新增责任方:除传统“生产者名称、地址”外,需强制标注 “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”姓名及联系方式(如手机号或邮箱)。

进口食品特殊要求

必须标注 境内责任人的名称、地址、电话(不再允许仅标代理进口商);

原产国信息需细化至 具体生产城市/地区(如“法国诺曼底”而非仅“法国”)。

信息呈现方式标准化

字体与位置

生产者信息需在包装 主展示面或信息版面 集中标注;字体高度≥1.8mm(与产品名称字号关联)。

二维码扩展:允许通过二维码展示 完整的生产许可证信息、质量承诺书,但需在标签注明“扫码查资质”。

动态信息管理义务

联系方式有效性:标注的电话/邮箱必须 24小时内可响应,若变更需在30日内更新包装;

委托生产披露:若为代工产品,需同时标注 委托方与受委托方 的全称及生产许可证编号。

合规风险提示: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生产者名称、生产地址的,尤其是以前“住所”地址和“生产地址”不一致且按“住所”地址标识的,甚至是一个“住所”地址,有几个“生产地址”的企业,都应对照《办法》要求,排查生产者地址信息标注的合规性。

06
优化日期标注要求,强制标示保质期到期日

双日期标注模式

原规则:仅需标注生产日期+保质期(如“生产日期:2027.01.01,保质期12个月”)。

新规要求:必须 同步标注保质期到期日,格式例如:

生产日期:2027年01月01日
保质期至:2028年01月01日
或保质期:12个月(到期日:2028年01月01日)

豁免情形:保质期≤72小时的鲜食产品(如短保面包)可仅标到期日。

标注格式统一化

日期顺序:强制按“年-月-日”排列,禁止使用“日/月/年”等格式;

字体高度:≥3mm(直接接触包装)或≥5mm(非直接接触的外箱标签);

特殊产品附加要求

分装食品:需同时标注原产品生产日期与分装日期;

冷冻食品:需注明“保质期指-18℃以下贮存条件”;

开封后保质期:若与未开封差异大(如奶粉),需独立标注(如“开封后请于30日内食用”)。